越、柬籍配偶之父母申請赴台探親簽證須知

 

1.護照正本及首頁影本乙份。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。
2.線上申填簽證申請表乙份(含兩張4×6六個月內白底近照相片)並由本人簽字。網址:https://visawebapp.boca.gov.tw填妥簽證申請資料並將申請表列印後,再持憑至駐外館處申請簽證。
3.申請人與越(柬)籍配偶之親屬關係證明正影本(正本驗畢退還)如出生證明或戶口名簿。柬國文件應翻譯為中文或英文並經柬國外交部驗證。
4.三個月內核發之國人與越(柬)籍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。
5.經台辦處驗證之國人與越(柬)籍配偶之結婚證書及中譯文影本。
6.越(柬)籍配偶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。
7.申請人如擬赴台照顧女兒生產,需檢附台灣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於近期生產。
8.國人配偶填具之「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」(可向台辦處詢問台索取或至外交部領務局網站 www.boca.gov.tw 或台辦處網站www.tecohcm.org.vn 下載)或以書面具結(需黏貼國人身分證件)。若越(柬)籍配偶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,可由該越(柬)籍配偶填具保證書。國人配偶或越(柬)籍配偶無須至領務局作保。
9.若越(柬)籍配偶在臺灣遇有重大意外或變故,該越(柬)籍之父母急需赴臺者,得逕與台辦處聯繫,電話:848-39621745。
出處 :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