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人收養越籍配偶之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簽證應備文件

 

1.護照正影本乙份(相關頁次)。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。
2.線上申填簽證申請表乙份(含兩張4×6六個月內白底近照相片)並由本人簽字。網址:https://visawebapp.boca.gov.tw
3.由市/省人民委員會(子女戶籍所在地)核發准予外國人收養越南子女之決定書,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台辦處驗證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4.台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證明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5.國人之三個月內有效之台灣戶籍謄本正本,已有收養註記。
6.子女之出生證明(越文)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7.國人與越南生母越南結婚證書,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台辦處驗證,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8.越南生父同意書,同意國人收養其子女,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台辦處驗證,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9.若子女之生父死亡,請檢附死亡證明書,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台辦處驗證,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