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人收養越南兒童申請依親簽證應備文件說明書

 

1.護照正影本乙份(請影印護照首頁)。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。
2.線上申填簽證申請表乙份(含兩張4×6六個月內白底近照相片)並由本人簽字。網址:https://visawebapp.boca.gov.tw
3.由市/省人民委員會(兒童戶籍所在地)核發准予外國人收養越南兒童之決定書,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台辦處驗證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4.台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證明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5.國人之三個月內有效之台灣戶籍謄本正本,已有收養註記。
6.兒童之出生證明(越文)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7.越南生父、母同意書,同意國人收養其兒童,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本處驗證,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8.若兒童之生父(母)死亡,請檢附死亡證明書,翻譯為中文並經胡志明市外務廳及台辦處驗證,正影本各乙份,正本驗畢退還。
9.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,駐外館處得要求簽證申請人面談或提供相關佐證文件

出處 :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